年5月6日原告高某喜(男,年4月15日出生)到被告处就诊,主诉“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”,门诊以前列腺增生收住泌尿外科,初步诊断为前列腺增生。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,前列腺增强MR:前列腺多发恶性病变,考虑前列腺癌,较大者合并囊变坏死。
前列腺左侧外周带出血,前列腺移行带增生结节,膀胱内少许积血。活检后分期较晚,无手术指征,醋酸戈舍瑞林皮下注射3.6mg每28天1次。后于年5月31日转入肿瘤科,于年6月3日开始放疗。
原告于年5月6日入院,于年7月20日出院,实际住院75天,其中在泌尿科住院25天,在肿瘤科住院50天。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放射性治疗,其他诊断为前列腺恶性肿瘤、前列腺增生、泌尿道感染、菌血症。
原告认为其在泌尿科住院治疗期间,于年5月8日因无法排尿医方使用了导尿管,医方不打消炎针,导致原告出现尿毒、尿失禁,是医方违规,双方产生争议。
这是一起严重的人为医害事故。从年9月到年5月11日期间,原告没有发过高烧,也没有出现过尿毒、尿失禁。年5月21日医方给原告做活检,收费1,元,5月23日乱收费4,元,23号又开始发烧5天。
这次高烧是医方个别人精心策划的一次打击报复所致,因为年5月15日原告找院长告过他们的状,他们恨之入骨,所以才这样做。年5月11日和5月23原告两次高烧8天,使原告不想吃东西,更不想吃肉,在泌尿科住了25天,体重下降了5公斤,身体受到严重损害。
被告认可原告于年5月6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事实,但原告因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,住院后经被告检查考虑前列腺多发性病变,后于5月27日确诊为前列腺癌,并非原告所称被告未进行针对性治疗。检查过程中,5月8日因原告排尿困难,插导尿管。
没使用抗生素是因为根据原告入院的检查,没有使用抗生素的指征,被告按照抗生素用药规范,未对原告盲目使用抗生素。纠纷发生后,x市卫健委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,结论认为被告诊疗过程无违规诊疗,仅为沟通不到位。
与患者目前的排尿状况无任何因果关系,不构成医疗事故。综上,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,没有任何过错,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1.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2.医方对患者行留置导尿管治疗之前的检查结果,无使用抗生素的指征。
3.医方对患者行前列腺穿刺符合前列腺癌诊疗规范。
4.患者目前的排尿状况与自身前列腺疾病有关。
5.医方与患者沟通不到位。
6、不构成医疗事故。
被鉴定人高某喜年5月6日至年7月20日因“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”前往x分院诊疗过程中,院方诊断明确,前列腺肿瘤诊断治疗符合诊疗规范;病程中出现急性尿潴留给予置管导尿术符合诊疗规范。
但留置导管后未能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,患者出现医源性泌尿道感染,院方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,存在医疗过错。过错与泌尿道感染后治疗时间延长,治疗费用增加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次要原因,过错参与度拟为16%-44%,建议30%。
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,认为被告应承担30%的责任。即赔偿原告在泌尿科治疗期间住院费20,.75元的30%,即6,.4元,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.5元(元×30%)、交通费90元(元×30%),以上合计6,.9元。
原告支出鉴定费7,元,被告认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,本院认为因被告不认可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原告为确定被告过错程度而支出了鉴定费,鉴定结论被告存在过错,故鉴定费7,元应由被告承担。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,本院不予支持。
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判决,被告x医科大学f医院x分院赔偿原告高某喜.9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