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11月27日患者陈某军(男)因病就诊于被告x市x医院,诊断为肾上腺肿物,于年12月2日经患方同意外请by医院专家为患者陈某军进行了“腹腔镜下肾上腺病损切除”术治疗,患者陈某军于12月10日出院。
出院诊断为“左肾上腺囊肿、高血压病、糖尿病、右肺癌术后”,病理诊断为“左肾上腺良性囊肿伴慢性炎”。患者陈某军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经p市社会保险局报销后患者陈某军个人承担了8,.02元,其另支医院专家费用10,元。
后因病情发展,患者陈某军先后到p市x医院、l医院、x医院、bh医院就诊治疗,其中患者陈某军于年9月10日至12月17日、于年12月25日至年2月10日在p市x医院住院治疗,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经p市社会保险局报销后患者陈某军个人承担了22,.90元。
在x总医院花费了医疗费3,.13元。在l医院花费了医疗费1,.51元。在s医院花费了医疗费.40元。在bh医院花费了医疗费元。医院共计住院治疗天,住院期间医嘱二级护理。
在患者陈某军就医过程中,患者陈某军及陪护人员发生住宿费用元,交通费用元。患者陈某军于年4月18日在aa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化疗药物花费7,元;于年11月15日在x省疾控医学科学研究所门诊部购买中成药花费1,元;在p市国腾大药房等药店购药花费合计6,.80元。患者陈某军于年2月10日病故。
年11月27日患者陈某军因病到被告处就诊,诊断为肾上腺肿物,于年12月2日请by医院主任医师为陈某军做了手术,收取专家费10,元。于12月4日做了病理,结论为左肾上腺良性囊肿伴慢性炎。陈某军于12月10日出院。出院后陈某军感觉病情没有好转。
到p市x医院检查发现肿物仍然存在且增大无法治疗,陈某军又先后到l医院、x总医院、s医院、bh医院就诊治疗,诊断为肾上腺癌,已经无法再手术治疗,只能保守治疗维持生命。因被告诊疗存在过错导致的后果,故诉至法院。
患者陈某军系左肺上叶切除术后,检查发现左肾上腺肿瘤伴十个月疼痛增大一个月来我院检查,初步诊断为左肾上腺肿瘤、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左肺癌术后,我院的诊断诊疗行为没有过错,后期是患者之前的肺癌病因存在导致其肾上腺癌的病变。
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,护理费应当自行承担,交通费过高,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标准不正确,精神抚慰金等请求过高,被告系次要责任,没有明显过错,应该在15%或者20%之间承担赔偿责任。
x市x医院对患者陈某军的诊疗过错导致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。
本院根据鉴定结论本院确定被告按照30%的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损失合计为,.44元,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金额为,.03元(合理损失,.44元×赔偿责任比例30%=,.03元)。
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判决,被告x市x医院赔偿,.03元。